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
一、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管理,实现实际效果,根据《审计法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上述附件中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”(简称“规范”)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,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三、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内部审计组织、审计方法、审计及适用范围、审计监督、审计责任。
四、内部审计组织包括:
(一)企业或者组织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。
(二)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、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应当经过批准。
(三)内部审计机构由专业审计人员组成,可以由外部的审计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。
五、审计方法应当比传统审计有所不同,它应采用改善建议、技术分析和参与法等方法,专业熟悉市场经济、强化风险把握、加强发现和改善缺失及其他评估活动,来帮助企业实现有效治理。
六、审计的适用范围应当客观公正,评估企业管理绩效,探讨和评价决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机遇,识别违约交易和运行机会等。
七、审计监督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推行、运作和取得实际效果的规范性监督,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行政绩效和财政行为问题。
八、审计责任应当明确内部审计人员及其所属机构的审计责任,包括其依法注定的审计权利和义务、审计水平及其财务行政绩效的审计的范围、目的、方法、审计程序及最终报告的准备等,并确保将结论报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如实准确地提交。
九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



